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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政|不能把执政权等同于国家政权

2017-05-05 张恒山 领导文萃

国家政权,相当于国家主权,这是永远属于人民的。执政权,由国家主权派生而来,是人民作为国家主权者对所选择、所信任的人委托、授权而产生的。

由于我们在理论上未曾认真研究执政和执政权力来源问题,许多同志似是而非地用“枪杆子里面出政权”来诠释我们党执政权力的获得。也就是说,这部分同志潜意识中认为,我们党靠武力获得执政权力。这种认识背后潜藏着基本政治理念的含混和观念的扭曲。

夺回来的政权是属于人民的,并且仅属于人民

“枪杆子里面出政权”是毛泽东同志提出的著名论断。但是,这一论断的正确性是有前提的。

首先,“枪杆子里面出政权”这一论断是有着特定的针对对象的:1949年以前旧的国民党反动政权。

其次,毛泽东同志说的“出政权”,是指人民的政权。人民的政权被国民党反动派一度篡夺去了,通过武装斗争,人民再把它夺回来。夺回来的仍然是人民的政权。

国家的权力是属于人民的,并且仅属于人民。这已经成为当代主张民主、共和的国家的政治学说的共识。各国宪法中无论是说“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还是说“人民主权”,或是“主权在民”,都表达同一个意思:只有人民全体才是国家权力的主人。反过来说,任何政党、团体、组织都不是国家权力的主人,都不能拥有国家权力。

但是,说人民是国家权力的主人,并不等于说,人民全体可以直接行使国家权力。所以,实践中,人民只能选择一些人,把执行和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力委托给他们,让他们以执政者的身份,管理、处理国家公共事务。这就形成一种新的权力——执政权。

我们必须注意执政权同国家政权在理论上的区分。国家政权,相当于国家主权,这是永远属于人民的。执政权由国家主权派生而来,是人民作为国家主权者对所选择、所信任的人委托、授权而产生的。因此,不能把执政权等同于国家政权。国内一些政治学者把执政权解释为执掌控制国家政权,这一解释根本是错误的。

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是人民通过选举选择的结果

由什么人执政,这要由人民选择。人民一般用选举的方式选择执政者。

实际上,中国共产党执政就是由中国人民通过选举选择的结果。l948年5月,在人民解放战争还在进行的紧张而又忙乱的时刻,中国共产党便向民主党派的代表倡议召开政治协商会议,这得到了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人士的响应。经过紧张的筹备工作,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于1949年9月21日召开。这是一个人民代表性质的会议。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该纲领除序言外,分为总纲、政权机关、军事制度、经济制度、文化教育制度、民族政策和外交政策共7章60条。会议通过了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产生了以中国共产党的代表毛泽东为主席的中央人民政府。所以,中国共产党从新中国成立时就取得执政地位,是由人民代表们合法地选举的结果。

1954年我国制定了第一部宪法,并召开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选举法进行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中,中国共产党党员代表都占大多数。在此后的历届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中,中国共产党党员代表也都占大多数。

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不是自封的,而是人民选择的、人民授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的意志是至上的法律,人民意志通过法定的选举形式得到表现,所以,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党地位是依法取得的。简单地用毛泽东同志的论断为依据说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来自武力,这既是对毛泽东同志的论断的曲解,也是对我们党取得执政地位的途径的误解。

只要认为党的执政地位来自武力,就不可能真正尊重人民权力,不可能重视人民民主,不可能为保障人民民主、个人人权而设计法律制度,从而不可能自觉地实施依法执政。

人民和党在权力问题上是什么关系

在确立执政权力来自人民授予的观念的基础上,我们党要面对的下一个观念问题就是,在人民将执政权力授予党之后,人民和党在权力问题上是什么关系?

人民将权力委托给党之后,人民自己手中是不是就没有权力了?人民将权力授予党之后,对党的执政、行使权力的行为是不是就再也不能过问了?人民是不是一劳永逸地将权力授予党,党理所当然地永久性地掌握国家权力了?

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认为,在推翻了资产阶级国家政权之后建立的工人阶级国家,工人阶级作为人民的主体,在任何时候都是国家权力的主人。即使工人阶级委托代表和官吏管理国家公共事务,也必须保持着对自己的代表和官吏的防范。

1871年,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在总结巴黎公社建构政权的经验的基础上,高度赞扬巴黎公社对自己的国家官员和国家权力所采取的选举、监督、防范的措施。

1891年,恩格斯在为《法兰西内战》单行本撰写导言时,进一步概括了巴黎公社的经验:“工人阶级为了不致失去刚刚争得的统治,一方面应当铲除全部旧的、一直被利用来反对工人阶级的压迫机器,另一方面还应当保证本身能够防范自己的代表和官吏,即宣布他们毫无例外地可以随时撤换。”“为了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这种现象在至今所有的国家中都是不可避免的——公社采取了两个可靠的办法。第一,它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第二,它对所有公务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只付给跟其他工人同样的工资。”

马克思、恩格斯在这里强调的不是巴黎公社的具体制度措施,而是强调通过这些制度措施所体现的一个原则:工人阶级作为国家的主权者必须对受自己委托执政的代表和官员们加以防范、监督、约束。换言之,执政者不能享有不受约束的权力。

对执政者的执政行为加以约束,从人类政治文明发展来看,比较成熟的经验和办法主要是法治。

法治,是将所有的国家机构的权力范围、权力行使方式程序、各机构的官员产生方式、违法行使权力的责任、国家社会各个领域的事务处理规则都用法律加以规定,并要求所有的国家机构、官员们遵守法律。

中国共产党从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到提出依法治国方略,再到强调依法执政,表明中国共产党全面赞成法治主张。

(摘自《组工文萃》2015年第十一期)

稿件来源:《中共中央党校学报》,此处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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